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在我国,则专指公检法等机关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侦察、审判的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失去公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廉洁就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很难想象没有廉洁的公正是什么样?廉洁之于公正,正像公正之于司法一样重要!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律师与法官同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天然有着与法官一样的神圣使命,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要实现这一神圣的使命,就必然要维护司法的廉洁性,所以,廉洁不仅是法官的事情,同样也是律师的责任。 律师与法官之间具有非常特殊的关系,可以说律师是距离法官最近的人,不是同事却一起“共事”,相互间看得最清;不是对手,却常常挣得“面红耳赤”,而又惺惺相惜。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在司法廉洁方面也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从2004年最高院与司法部联合下文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中,就可见一斑。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神与法官不得有友”讲的就是关系对廉洁、公正的重要影响力。神可以无友,而法官除去是法官外,他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也有七情六欲,他也要食五谷杂粮。对于法官来说,这样的职业道德要求,不谓不高。而作为与法官关系最特殊、最密切的律师,要怎样正确保持好两者的“非友”关系,不至突破法官的不友情操,不破司法廉洁的红线,就显得特别重要。 首先,律师不应谋求与法官的“特殊友谊”关系。 虽说,律师与法官同处法律共同体中,但法官是公权力的代表,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表;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要求中立、客观公正,而律师则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价值取向在这一层面上讲是不一致的。 基于上述原因律师与法官不仅要“求同”,更应“存异”。求同,求的是双方要以专业素养看待对方;而存异,就是要清楚自己的位置,干自己该干的事情。因此,双方只能有惺惺相惜的感觉,不能有吭沆一气的私利。 其次,律师不应宣传与司法人员有“特殊”关系。 律师与法官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法官的工资是财政拨款,旱涝保收,而律师的收入全部来自于所代理的案件收费,有时会处于朝不保夕的境地。正是两者的境遇不同,导致部分律师为了生计,向当事人宣传或暗示与司法人员有这样那样的特殊关系,更有甚者还承诺办案结果。但大量事实证明,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败坏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更会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 再次,律师不应利用与法官的“特殊”关系。 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非常实用、简单,那就是案子胜诉了,你就是好律师,反之亦然。其实,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帮助当事人。民事案件赢了,主要是因为你的案子有理;刑事案件赢了,是因为你没有去犯罪。对于律师来说,不管输赢,只要裁判是公正的,就应当尊重法官的裁判。如果,这时律师去利用这样那样的关系,即使侥幸赢了案件,也会破坏司法的廉洁性和公信力。因为在这样一份不公正的判决面前,即使是胜诉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再相信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法律的权威了,这是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耻辱!正如法律谚语所说:不公的判决污染的不是水流,而是把水源给败坏了!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正的前提在于廉洁,司法公正是全体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作为律师不仅要正确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更要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构筑起一道防火墙、隔离带。通过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公正廉洁的司法生态,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神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