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林律师简介: 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擅长公司、知识产权和房地产法律业务。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证券法律业务领域有独到经验,曾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从事企业股份制改造业务资格,主持并参与了二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兼并重组工作。长期致力于公司法、投资法、商标法、专利法、房地产法的法律实务与研究。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和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联系电话:0533—3164868 13969377079 Email:Sdfenglin@163.com 日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张靓颖诉北京青年报社、张某和《北京青年》杂志社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该裁定结果引起了张靓颖粉丝们的愤愤不平,都认为法院裁定不公。对“凉粉”们捍卫心中偶像的心情表示理解和同情,但笔者认为作为明星的粉丝们发泄心中不满情绪的时候还应留一份清醒,不妨与笔者一起研判一下朝阳区人民法院这一裁定的对错吧! 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是张靓颖对两个在法律上不适格的被告主体——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的起诉。这里请注意法院裁定驳回的是“起诉”,而不是张靓颖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并不意味着张靓颖败诉。相反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如果认定涉案文章构成侵权,那么侵权责任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的起诉是正确的。首先,《北京青年周刊》的出版单位应是《北京青年》杂志社,该杂志社是具有民法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被告张某是《北京青年》杂志社的记者,他撰写并发表的涉案文章为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其行为产生的诸如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该记者所在的法人单位承担。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驳回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的起诉完全合乎法律之规定。 “凉粉”们如果对笔者的上诉解释不解,那么就请随笔者一起温习一下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温习了以上相关本案的法律、法规,我想“凉粉”们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吧。支持心中的偶像、维护偶像的公众形象,仅有情绪发泄是不够的,冷静下来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只有依法维护偶像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心中的愿望。